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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与赵昔福、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罗清荣、第三人梓潼县华泰农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赵昔福,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罗清荣,梓潼县华泰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419号原告: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勇,职务:董事长被告:赵昔福,男,生于1965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文昌镇。被告: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发成,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梓潼县长卿镇南桥十二社被告:罗清荣,男,生于1960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长卿镇。第三人:梓潼县华泰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昔福,职务:公司经理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青龙村六社原告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昔福、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罗清荣及第三人梓潼县华泰农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梓椒食品有效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市梓椒食品有效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 杨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