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同市矿区泉武商厦与邢增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矿区泉武商厦,邢增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7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矿区泉武商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252449-6,住所地矿区泉武街1号2栋A3号。被执行人:邢增元,男,身份证号:140203196105076510,住矿区杏花里单身楼。本院在执行大同市矿区泉武商厦与邢增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产权登记,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荆效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