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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晓鸿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鸿,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3民初357号原告:朱晓鸿,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军,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朱晓鸿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晓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晓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整,并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庭审中明确为年利率24%);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原告当日将现金支付给被告,被告亦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注明了上述事实。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偿还原告欠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王军未答辩。朱晓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王军出具的借条、本人身份证、王军的户籍证明。王军未到庭质证也未举证。本院审查后认为朱晓鸿所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0日,王军向朱晓鸿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朱晓鸿人民币贰万元整,定于2015年7月1日前归还。到期后王军未还款,朱晓鸿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军向朱晓鸿借款2万元,但到期后一直未归还,故对朱晓鸿要求王军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借条上约定2015年7月1日前还款,但未约定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朱晓鸿可以主张王军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朱晓鸿要求王军自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对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年利率6%的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晓鸿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晓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学燕人民陪审员  刘东东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江梦宇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