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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柯常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柯常旺,王仙彩,黄春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614号申请人: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凤凰西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方志勤,男,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滢(特别授权),男,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信贷管理经理。被申请人:柯常旺,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申请人:王仙彩,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柯常旺妻子。被申请人:黄春水,男,1967年2月份27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广丰区。申请人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柯常旺、王仙彩、黄春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柯常旺、王仙彩、黄春水价值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者扣押,并已提供申请人自有资产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柯常旺、王仙彩、黄春水价值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正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