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590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工农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