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磊,张圣刚,XX祥,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178Y(7-20)。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少华,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磊,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少华,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朝伟,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圣刚,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少华,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朝伟,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祥,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建福园1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1496894Q。负责人:赵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少华,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磊、张圣刚、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祥、原审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中,上诉人赵磊、张圣刚、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磊、张圣刚、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磊、张圣刚、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由上诉人赵磊、张圣刚、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谭庆龙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詹 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