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小卫与郑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卫,郑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464号原告:朱小卫,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郑丽英,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朱小卫与被告郑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郑丽英归还借款4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2���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小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丽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11月20日、2017年1月2日、1月20日、2月26日,被告郑丽英因家庭开支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8000元、31000元、2000元、3000元,共计44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五份,并约定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拖欠至今未还。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郑丽英归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丽英归还原告朱小卫借款4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款履行完毕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且不高于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被告郑丽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