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建等申请确认协议有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松原市宁江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特13号申请人:王建,男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负责人:于金昌,副主任。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8日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3月1日前解除,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不再履行。二、松原市宁江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赔偿王建违约金8万元,此款于2018年3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