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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金来、王学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来,王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来,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王学霞,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来与被执行人王学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1民初84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