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阚言华与广州早禾果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言华,广州早禾果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728号原告:阚言华,女,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广州早禾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之二2111房自编之五。法定代表人:孙宝民,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阚言华诉被告广州早禾果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阚言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早禾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言华撤回对被告广州早禾果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阚言华承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