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姚奇香与无锡寄畅园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喜洋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奇香,无锡寄畅园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喜洋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3民初4464号原告:姚奇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湘君(系姚奇香的侄女,受姚奇香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无锡寄畅园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听松坊53-1号。法定代表人:郭晓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雄(受无锡寄畅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喜洋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青山路13号厂区内3号房三层。法定代表人:徐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受江苏喜洋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原告姚奇香与被告无锡寄畅园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寄畅园旅行社)、江苏喜洋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奇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湘君、被告寄畅园旅行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雄、被告喜洋洋旅行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奇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寄畅园旅行社、喜洋洋旅行社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08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20元/天×10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护理费3600元(60元/天×60天)、交通费48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7日至3月22日,其参加寄畅园旅行社、喜洋洋旅行社组织的厦门六日游。2015年3月22日,在返还无锡途中,因其乘坐的大客车紧急刹车,致其受伤。现其治疗已结束。因大客车系由旅行社提供,故其的损失应由寄畅园旅行社、喜洋洋旅行社共同赔偿。寄畅园旅行社辩称,其与姚奇香订立旅游合同后,在该合同履行前其已将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喜洋洋旅行社。其对姚奇香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的数额均无异议,交通费由法院认定。因姚奇香的受伤不是由其的违约行为造成,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喜洋洋旅行社辩称,寄畅园旅行社在与姚奇香订立旅游合同后即将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其租用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客车安排了这次厦门游。其对姚奇香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的数额均无异议。姚奇香的交通费由法院认定。因姚奇香的受伤不是由其的违约行为造成,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4日,姚奇香、孙金凤与寄畅园旅行社订立《散客国内旅游合同》,合同载明:姚奇香、孙金凤参加由寄畅园旅行社组团的厦门六日游,出发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旅游者在出发前交清旅游费用等内容。2015年3月17日前,寄畅园旅行社将前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喜洋洋旅行社。2015年3月17日,姚奇香参加了由喜洋洋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厦门六日游活动。在2015年3月22日下午的回无锡途中,喜洋洋旅行社租用的牌号苏B×××××大客车因避让前方车辆而急刹车,姚奇香从座位上甩至车内的过道,致使姚奇香受伤。当日,姚奇香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姚奇香为左侧锁骨骨折。姚奇香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11104.5元。诉讼中,经姚奇香申请,本院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姚奇香的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鉴定,姚奇香的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均为60日。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姚奇香向本院提供事故经过1份,内容为:我于2015年3月17日-22日参加由寄畅园旅行社组团的厦门六日游,乘坐锦江公司金旅牌苏B×××××大巴,驾驶员许伟。在22日返回无锡途中,约下午5时许,车辆行驶至沪宁××****,急刹车,造成我从座位上甩至过道下(第一排),当时觉得左肩疼痛(骨折),腹部疼痛,坚持到惠山吟园下车,后来坚持不住,由家人小车直接送至中医院救治,后转院至人民医院,直至伤愈。在该事故经过的落款处由当事人姚奇香、驾驶员许伟签名,寄畅园旅行社、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8日。以上事实,有《散客国内旅游合同》、事故经过、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姚奇香与寄畅园旅行社订立的《散客国内旅游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后寄畅园旅行社将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喜洋洋旅行社,喜洋洋旅行社为该合同权利的承受方和义务的履行方。喜洋洋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姚奇香受伤,姚奇香无过错亦无责任,故姚奇香的损失应由喜洋洋旅行社赔偿,寄畅园旅行社负连带赔付责任。至于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系当事人对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姚奇香的交通费以200元为宜。综上,姚奇香的损失为:医疗费108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20元/天×10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护理费3600元(60元/天×60天)、交通费200元,合计16097元。该款由喜洋洋旅行社赔偿,寄畅园旅行社负连带赔付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喜洋洋旅行社负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喜洋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姚奇香16097元。二、无锡寄畅园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姚奇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鉴定费1320元,合计1425元,由江苏喜洋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