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刑初250号自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人和小区*号楼东。委托代理人李建勇,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富达路***号。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西王村*组居民。辩护人张洪海,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西王村*组居民,系被告李某某之妻。自诉人陈某��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 玲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人���陪审员雷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