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耿峰与张建苗、陈雪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峰,张建苗,陈雪君,慈溪市新吉包装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287号之一原告:耿峰,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张建苗,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陈雪君,女,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新吉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桥西。法定代表人:张建苗。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峰诉被告张建苗、陈雪君、慈溪市新吉包装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请撤回对被告张建苗、陈雪君、慈溪市新吉包装材料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620元,由原告耿峰负担。审 判 长 王夫军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