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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史雪珍、史学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史雪珍,史学兴,吴江三业纺织有限公司,史阿三,杨素萍,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主要负责人:钮中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史雪珍,女,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史学兴,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三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村。法定代表人:史雪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史阿三,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杨素萍,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村。法定代表人:史阿三,该公司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史雪珍、史学兴、吴江市三业纺织有限公司、史阿三、杨素萍、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4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史雪珍、史学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1169724.66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29日的利息以本金117万元按年利率6.44%计算,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18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17万元按年利率9.66%计算,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本金1169724.66元按年利率9.66%计算,以上合计利息应扣除已还息0.25元)。二、被告史雪珍、史学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34318元。三、被告吴江市三业纺织有限公司、史阿三、杨素萍、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史雪珍、史学兴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史雪珍、史学兴、吴江市三业纺织有限公司、史阿三、杨素萍、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6932.66元,执行费为14569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即向各大银行、车辆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机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史雪珍、史学兴、吴江市三业纺织有限公司、杨素萍、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史阿三名下有号牌为苏E×××××的揽胜运动牌汽车一辆,本院以予以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查控该车,暂无法处置,其名下亦无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49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欣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