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142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黎明剧团演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黎侯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晋0426刑初5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杨某某缴纳罚金27000元及犯罪非法所得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杨某某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其现正在服刑期内,确无任何经济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申宪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