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燕青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进武,张远芳,王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初1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戚进武,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上土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远芳,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名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尹浩,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燕青,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暂住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燕青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戚进武、张远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燕青赔偿经济损失。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戚进武、张远芳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戚进武、张远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戚进武、张远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人民陪审员 金佩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阳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