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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134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池州实业中冶钢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实业中冶钢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13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池州实业中冶钢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祥寿。被执行人: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永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执37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68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明审判员  朱长明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