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字第7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海青与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青,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字第7969号原告张海青,女,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凤翔县。委托代理人杨文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与南三环交汇处西北角雁翔广场1号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黄色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三香,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睿,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青与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青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立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普打印:扈艳红校对:王普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