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潘洪锋、吴官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洪锋,吴官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潘洪锋,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吴官银,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潘洪锋申请吴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官银应支付申请人潘洪锋案款250000.0元,承担执行费36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官银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家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