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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聂宏亮申请执行刘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宏亮,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聂宏亮,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杨,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聂宏亮与刘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杨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聂宏亮3000元,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聂宏亮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