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爱国与郝瑞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国,郝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朱爱国,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郝瑞琴,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爱国与被执行人郝瑞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瑞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爱国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郝瑞琴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2月9日网控查询被执行人郝瑞琴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于2017年8月11日在平原县房产管理中心和平原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郝瑞琴无房产和不动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郝瑞琴批准拘留,但因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薛安安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方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