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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荔浦县荔城镇黄寨居民委员会龙口第二村民小组、何炳荣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县荔城镇黄寨居民委员会龙口第二村民小组,何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荔城镇黄寨居民委员会龙口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荔浦县功城镇黄寨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黎章萍,该村民小组长。被执行人何炳荣,男,1958年5月5日出生,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荔浦县荔城镇黄寨居民委员会龙口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何炳荣关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