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季一超与叶碎芬、叶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一超,叶碎芬,叶桂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704号 申请人:季一超,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叶碎芬,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叶桂彬,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季一超与叶碎芬、叶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季一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叶碎芬开立在广发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62×××93账户上的存款以及被申请人叶桂彬开立在广发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62×××50账户上的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叶碎芬开立在广发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62×××93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叶桂彬开立在广发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62×××50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墨雨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 詹伟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