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芦有祝和兰州新区锐龙彩砖有限公司;杨俊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有祝,兰州新区锐龙彩砖有限公司,杨俊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788号原告芦有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新区锐龙彩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俊安。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明,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芦有祝与被告兰州新区锐龙彩砖有限公司、杨俊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芦有祝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有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芦有祝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35元,由芦有祝负担。审判员 王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长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