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赵军峰、赵姝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赵军峰,赵姝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6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方万德,任该行经理。诉讼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军峰,男,生于1978年1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姝锦,男,生于1980年10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被告赵军峰、赵姝锦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