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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拉吉优、才科先等与东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吉优,才科先,达白,万玛措,周毛吉,吉太加,东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民初502号原告:拉吉优,男,1967年12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更尕村村民,现住该村三社。原告:才科先,男,1941年9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更尕村村民,现住该村三社。原告:达白,男,1940年12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更尕村村民,现住该村三社。原告:万玛措,女,1963年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更尕村村民,现住该村一社。原告:周毛吉,女,1997年6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更尕村村民,现住该村一社。原告:吉太加,男,1974年3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更尕村村民,现住该村一社。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燕,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群,男,1965年10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曲宗村村民,现住该村。原告拉吉优、才科先、达白、万玛措、周毛吉、吉太加与被告东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部分原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吉优、才科先、达白、万玛措、周毛吉、吉太加撤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原告拉吉优、才科先、达白、万玛措、周毛吉、吉太加负担。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毛 太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