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牛志强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牛志强,梁涛,耿风林,侯静萍,张咪,曲沃泰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979号申请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青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93579***。法定代表人:陈其华,董事长。被申请人牛志强。被申请人梁涛。被申请人耿风林。被申请人侯静萍。被申请人张咪。被申请人:曲沃泰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6426***。法定代表人:侯静萍,执行董事申请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牛志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以青国用(2014)第032011号土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担保财产青国用(2014)第032011号土地;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