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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8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余达芹与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达芹,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8民初967号原告:余达芹,女,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宇,富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涛,公司总经理。原告余达芹与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余达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18900元。事实与理由:经刘进介绍,原告于2016年3月随丈夫周尚伦到富宁县与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自找工人去富宁县洞波乡的者歪、拖规、石岩、梅树等地进行农网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施工期间公司支出部分材料费、伙食费,工程结束后一并结算。到同年7月18日完工,经过结算,原告应得工资为18900元,原告领取公司预付的钱,除支付民工工资、伙食、材料费外,自己一分未得。经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余达芹没有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劳务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因此本案的管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不属于富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当移送由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272.00元,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慈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昆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