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苑先宾、张吉乐、岳传娥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苑先宾,张吉乐,岳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昕居,男,任行长。被执行人苑先宾,男,生于1969年6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吉乐,男,生于1954年7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岳传娥,男,生于1963年4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苑先宾、张吉乐、岳传娥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