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亮亮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8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亮亮,女,1990年2月15日出于甘肃省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现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红明,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亮亮为推销性保健品,于2017年3月20日左右,使用微信号,陆续创建了9个微信群,并使用微信号采用发送链接的方式每天在上述群中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小说。公安机关从杜亮亮发送至上述9个微信群的链接中提取了电子数据,经鉴定其中132部视频、212件小说为淫秽物品。杜亮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杜亮亮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杜亮亮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亮亮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向均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