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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1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陈伟、李晓云与杨晓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李晓云,杨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性,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晓云,女性,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杨晓会,女性,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林中路26号院4号楼3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111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晓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晓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晓会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