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陈伟、李晓云与杨晓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李晓云,杨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性,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晓云,女性,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杨晓会,女性,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林中路26号院4号楼3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111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晓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晓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晓会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