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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121民初1386号原告: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西大道恒达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2807020T。法定代表人:曾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明,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597952。被告:戴志强,男,1979年6月4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5832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告未向原告缴纳所欠的物业费,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物业5832元和违约金3580.8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戴志强同意在2017年8月13日前支付原告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物业费4000元;二、原告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