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龙大美与潘玉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大美,潘玉万,龙大芬,潘仕全,杨永琴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301号原告:龙大美,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苗族,无文化,农民,住贞丰县。被告:潘玉万,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贞丰县。第三人:龙大芬,女,1969年05月17日出生,苗族,无文化,农民,住贞丰县。第三人:潘仕全,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无文化,农民,住贞丰县。第三人:杨永琴,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苗族,无文化,农民,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大美与被告潘玉万及第三人龙大芬、潘仕全、杨永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龙大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好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申请,原告这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大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龙大美负担。审判员 石成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