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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0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与张成伟、杨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张成伟,杨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6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0号、32号以及28号附1-5号。法定代表人:张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彤,女,汉族,1990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在职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成伟,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杨俊,女,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张成伟、杨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4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成伟、杨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成伟、杨俊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成伟、杨俊的起诉。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