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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字第0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湖北宜昌翔陵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枣阳市天越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宜昌翔陵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枣阳市天越包装有限公司,张峻,胡光华,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字第00168-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宜昌翔陵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262810-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青龙村1组。法定代表人刘道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枣阳市天越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21055-0,住所地湖北枣阳市寺沙路孙庄村2组。法定代表人饶荣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峻,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胡光华,女,1950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420622195504030541,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惠平,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06执168-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峻在枣阳市天越包装有限公司的10%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2017年8月2日竟买人张银银(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以最高价230000元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峻在枣阳市天越包装有限公司的10%股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银银(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明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银银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红审判员  孙 飞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