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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昆与任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昆,任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525号原告:高昆,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任海峰,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昆诉被告任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昆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海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昆撤回对被告任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高昆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