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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王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王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原书用纸院长    庭长    合议庭邓学军桂英胡春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3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38号。负责人:莫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珺,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王桃,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被告王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负担。审判长邓学军人民陪审员桂英人民陪审员胡春芳二○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