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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谭文涛与迟伟利、王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涛,迟伟利,王柱,陈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10021号原告谭文涛,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卿,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伟利,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柱,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颖,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谭文涛诉被告迟伟利、王柱、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文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卿、被告迟伟利、王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文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迟伟利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王柱、陈颖按照保证担保合同对以上借款的偿还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迟伟利签订了《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当时双方约定:被告迟伟利在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可以循环向原告借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并按照月息3.5%计算利息。在以上合同签订的同时,原告又与三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柱、被告陈颖对以上借款及利息的偿还及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期间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以上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迟伟利支付了借款,被告迟伟利对循环借款期间内的前期借款及利息已全部还清,但对2015年3月19日以后的150万元借款只支付了2016年3月31日前的利息,150万元本金及其后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伟利至今未予偿还与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迟伟利辩称,当时我是通过朋友找他们借的钱,不是2014年,2014年之前一直收3.5%的利息,每月都给他打利息,我跟他谈过把房子和地转让给他,他没正面回答我,不是我不还钱,利息不是支付到2016年3月31日,我去年把我挑担一台丰田霸道车折价给他顶利息了,我们没有文字的东西,我们私下有口头协议,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算,我承认欠他钱,我一直积极协商。被告王柱辩称,担保属实,欠债还钱。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1月26日,被告迟伟利作为甲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原告作为乙方(出借人),共同签订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额度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额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额度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2、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借款的本金总和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在本合同项下甲方未使用的借款额度与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之和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即可申请借款,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本合同项下甲方未偿还的借款数额之和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即可申请借款,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本合同项下甲方未偿还的借款数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第二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1、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间”)。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2、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甲方不可再依据本合同申请借款。3、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汇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第三条借款额度的使用1、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额度内单笔借款的金额以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人)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转账向甲方专用账号的汇款记录和凭证为准。2、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3、合同期限内甲方单笔借款期限不得长于3个月(自款项汇入甲方专用账号之日起3个月)。第四条借款本金、利率、计息及结息1、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数额以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向甲方指定的甲方专用账号的转账记录为准。2、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单笔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保持不变,按照月利率3.5%的标准执行。3、计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按实际占有、使用款项期间的利息计收,按月计算。......第六条甲方专用账号户名:迟伟利开户行:农行山海关支行账号/银行卡号:×××。......”同日,原告与被告迟伟利、王柱、陈颖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王柱、陈颖对原告与被告迟伟利之间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3月19日,原告通过张彩华账户向被告迟伟利转账150万元人民币。原告称被告未偿还过本金,只偿还过利息46.5万元,是2016年3月30日前的利息。被告迟伟利称偿还过利息,但未提交证据。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在本院进行了立案预登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协议》、《保证担保合同》等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迟伟利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其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迟伟利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柱、陈颖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迟伟利追偿。综上所述,被告迟伟利应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柱、陈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迟伟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谭文涛借款1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王柱、陈颖对被告迟伟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迟伟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被告迟伟利负担,被告王柱、陈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翔宇人民陪审员李华杰人民陪审员黄忠利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付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