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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石国安与石元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安,石元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69号原告石国安,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郭述华,南,1952你按1瓯越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石元奎,男,1946你按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安诉被告石元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国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石国安负担。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