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戚婷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婷,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307号原告戚婷,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云篆山水.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4486。法定代表人邱献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满堂,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戚婷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婷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婷��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秋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