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朱新强与王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强,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朱新强,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生。被执行人王辉,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朱新强申请执行王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辉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