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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朱新强与王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强,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朱新强,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生。被执行人王辉,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朱新强申请执行王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辉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