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7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斌斌与被告南京嘉欣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斌,南京嘉欣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7228号原告:杨斌斌,男,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亚飞,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嘉欣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现代大厦10楼1002室。原告杨斌斌诉被告南京嘉欣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杨斌斌诉称,原告为被告提供装修装饰用材料,交易均为小额交易,被告积欠原告货款46000元,被告交给原告两张转账支票,但这两张支票经原告到银行兑付,均为空头。后原告委托律师发出催款律师函,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认欠款数额,但以原告未开具发票加以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现代大厦10楼1002室,故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乔延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