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土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乔庞家营村民委员会与李贵连、解环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乔庞家营村民委员会,李贵连,解环柱,尹二文,武满枝,武金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1007号原告:土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乔庞家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乔庞家营村。法定代表人:乔全文,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霞,内蒙古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连,农民,住土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站村。被告:解环柱,农民。被告:尹二文,农民。被告:武满枝,农民。被告:武金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土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乔庞家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贵连、解环柱、尹二文、武满枝、武金柱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土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乔庞家营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乔庞家营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乔庞家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孟万仲人民陪审员 卢建国人民陪审员 赵春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