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长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敏,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非男,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先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乃宁,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14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1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化宿审 判 员 徐 明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