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县天祥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俊民、司市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天祥运输有限公司,章俊民,司市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793号原告:邯郸县天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洋,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章俊民,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司市明,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天祥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俊民、司市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县天祥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天祥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俊民、司市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邯郸县天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