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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0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孙某某,女,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1024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刘某某生活帮助费1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孙某某拒不履行。权利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支付其案件款1元。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履行了案件款1万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现已领取案款1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4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