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张永山容留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726号罪犯张永山,男,汉族,1968年6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永山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亳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永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