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8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小龙与徐凯、邱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龙,徐凯,邱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171号原告:吴小龙,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徐凯,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邱振华,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龙与被告徐凯、邱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小龙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