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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行审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长兴中德塑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长兴中德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2行审143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环城西路长安桥78号。法定代表人:徐凤根,局长。委托代理人:柳陈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长兴中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画溪村。法定代表人:许洪茂。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11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长兴中德塑业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77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8189平方米土地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7日作出长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长兴中德塑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6月13日擅自占用坐落在小浦镇画溪村的集体土地8189平方米建厂房,土地类型为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经核实,其所占土地776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占土地42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189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429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另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77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基本农田(4048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壹仟贰佰元整(¥101200元),对其他类型土地(4141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壹仟肆佰壹拾元整(¥4141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陆佰壹拾元整(¥142610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长兴中德塑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42610元,其余内容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也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77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非法占有的8189平方米土地的内容,由长兴县小浦镇政府于六个月内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慧娟人民陪审员  刘美中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