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玉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210号被执行人胡玉丰,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2016)鄂1023邢初17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胡玉丰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另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刚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熊绪末 关注公众号“”